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 > 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

发布日期:2018-01-19 13:08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1]

    分析释疑

    编辑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共债共签"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

    离婚了,夫妻债务要同还?可以不背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证明是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证据也可以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而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补充道.[2]
张家港润众律师事务所 何翔

copyright © 2017 -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55234号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