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 > 文章内容

夜宵摊位误工费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01-23 16:28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夜宵摊位误工费如何认定?

    2017年7月24日早上,高某至某市场买菜,将三轮车停在冷冻区14号门前,孟某认为三轮车停在他家门前影响其做生意,要求孟某离开,二人因此产生口角.孟某扇了高某一巴掌,并用冷冻的食品砸向高某,致高某手部腿部有擦伤.7月26日,高某至无锡某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944.62元,并主张前往治疗的交通费200元.2017年10月,高某诉至法院.

    关于事发过程,高某表示其与孟某为了停三轮车的事情发生口角后孟某即动手对其殴打.孟某称其与高某发生口角后被旁人劝开后,高某叫了人再来争吵时其忍不住才打了高某.经法院调取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南站派出所对高某及孟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事发当时,高某与孟某第一次发生口角时,孟某即用冷冻的羊排砸向高某并扇了高某一个巴掌而非其所称的被劝开后高某找了人再回来后发生的.因双方调解不成,孟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对于上述询问笔录,高某、孟某均表示由法院依法认定.

    关于误工费,高某表示其自2017年初开始在无锡市新吴区汉江路某小区门口摆烧烤摊做夜宵生意,每天营业利润至少1000至2000元,并雇佣一个工人,每天支付200元工资.其因受伤误工8天,主张按每天1000元计算8天的停业损失;以每天200元计算员工的工资损失.孟某表示不予认可.经法院询问高某表示其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等各项证件.法院两次至高某所称的经营夜宵的地点查看,均未发现高某在该处营业

    关于双方争议比较大的误工费,高某提供了无锡某医院2017年7月26日、7月28日开具的疾病证明单,可以证明其需要休息6天,加上之前在家休养的2天,可以确认高某的误工期为8天.关于误工损失,高某主张的停业损失及员工工资损失,因其自述经营的夜宵摊位既无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属非法经营,且在法院依据其所提供的摆摊地址前去查看亦未看到其在经营的事实,故对于其所主张的该两项费用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因为受伤确实无法正常劳动,故法院酌定其误工费按无锡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830元计算8天为488元.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张家港润众律师事务所 何翔

copyright © 2017 -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55234号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