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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房合同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8-02-01 14:30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买卖双方应当签署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益处.签署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费事,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商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可以使以后少呈现不用要的矛盾,呈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防止呈现大的费事.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托付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只应按时托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托付的房屋应契合商定的运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普通是房屋的一切人,但并不限于一切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运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运用的标的物转由别人运用,成为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一切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回绝支付租金,只能请求出租人承当不实行合同的违约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形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则了承租人的转租权,阐明承租人只需有出租人的合法受权,也能够行使局部出租人的权益,只是其权益的行使要遭到一定的限制.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只须由双方当事人签署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运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买卖所停止.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白商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结构、运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备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根据.假如出租方不能依照商定托付标的物或托付的标的物不契合商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商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托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请求追查对方的违约义务,能够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也能够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卦合同内容.
 
    假如出租人托付的房屋情况与商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腕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立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商定.假如双方商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回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运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本人的运营活动为一切业主、租户提供效劳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此项无详细商定,则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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