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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

发布日期:2020-06-04 16:2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既有同样的地方,也有明显的不同.
 
    1、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加害者的主观有过失.
 
    2、两者的不同点如下
 
    一是加害者的不同. 这是因为医疗事故的肇事者只有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从业者,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
 
    二是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 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直接指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伴随着产权的损害. 医疗损害的损害结果是包括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产权的损害.
 
    《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该"人身"和医疗损害侵害了患者的"人身",并且《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人身"决不是相同的概念. 前者的"人身"损害只是后者的"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类型.
 
    三是两者肇事者主观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 医疗事故加害者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医疗损害加害者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的.
 
    根据以上内容,可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的概念,两者构成了"真包含关系".
 
    因此,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联系,不应该把它们完全分开,甚至对立也不应该认为是无关紧要的.
 
    1、医疗事故在医疗损害的统一体中,与非医疗事故构成矛盾关系.
 
    非医疗事故的外延在逻辑上完全排除了医疗事故的一切情况. 也就是说,医疗损害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事故? 在非医疗事故中,除了医疗事故以外,还有被称为"医疗过失"、"医疗过失"、"医疗过失"、"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从业者因过失而实施错误的医疗行为,不会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因此,避免医疗事故,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这样的说法,违反了《条例》和《通知》的原则,违反了法制的统一.
 
    2、在处理因医疗事故纠纷引起的赔偿纠纷时,只有"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具有实际意义.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以及因违反合同给患者带来的不利后果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者不能将"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作为拒绝给付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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