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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转移财产给出轨对象,配偶如何追回?

发布日期:2022-01-10 09:0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一方擅自支配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家事代理”范畴,应认定为无效。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上系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分财产,但是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对财产的处分需符合公序良俗这一基本要求。小三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再者,一方背着配偶擅自支配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小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无合理的理由相信赠与财产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构成善意取得。

  综上,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支配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符合一般家事代理的范围,在未征得配偶同意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为小三花钱或购置财产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02

  小三接受财产构成“不当得利”,配偶有权追回。

  感情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是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小三接受赠与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配偶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配偶若想要追回,一般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小三,小三作为被告,出轨方作为第三人,常见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少数以赠与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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