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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医嘱 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9-12-09 14:4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在邻居的眼里,80多岁的老王一直很孤独.事实上,他有个儿子.60多年前,老王在四川成了亲戚,有了一个儿子小王.1958年,老王因招工只身来到新疆.1966年,老王在家乡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从那以后,他再也没有回过家乡,也没有和她联系过.
 
    从那以后,老王一直独自生活.在此期间,老王遇到了热心的邻居老张和他的妻子.多年来,他们像亲戚一样照顾老人的生活.为了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老人多次口头表示愿意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老张和妻子的儿子小张.他还想找律师见证他的遗言.2013年4月,老王重病在身,与远在重庆的儿子取得联系.我的儿子王参观后离开了.直到去年九月,老王才因病去世.他的儿子王回到新疆,提出继承他父亲的遗产.他是父母和邻居.谁应该继承老人的遗产?
 
    经过多次不成功的社区调解,老张和他的妻子作为儿子小张的法定代表人,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老王的儿子小王.在庭审中,老张和他的妻子证明死者老王在重病期间立了口头遗嘱,并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老张和他的妻子认为老人的口头遗嘱符合遗赠的条件,小张也表示愿意接受遗赠,而小王则认为,虽然老张一家照顾他们父亲的日常生活,但他们一年到头都没有照顾到接近皮肤的老人.老张家族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无权继承老人的财产.鉴于本案,法院认为该遗产是一项无赔偿的民事行为,小王提出老张家族无权继承,也没有法律依据.老王的财产由老张和他妻子的儿子小张继承.王从老王的银行存款中继承了数万元.法官说,该案件是同时遗赠、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的典型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当死者老王在生命危险时不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时,他立了一份口头遗嘱,并将他的不动产遗赠给他的邻居老张和他的妻子的儿子,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了这一案件.有资格继承遗产.老王的健康状况急剧恶化,还没来得及立遗嘱就去世了.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老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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