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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律师探析

发布日期:2022-05-07 09:0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交通事故律师指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行为,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编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发现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优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书面审查。上优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2、 交通事故鉴定不服的处理办法

  

  一、行政救济方式: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优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上优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准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平,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确认。

  

  二、由于交通事故认定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有必要当庭进行质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异议,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如何撰写交通事故索赔起诉书

  

  原告是赔偿的权利人,是事故中的受害人。根据伤者的,注明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工作单位、地址、通讯地址等。单位财产受损的,以财产所有人为原告。

  

  死亡事故中,赔偿权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根据身份资料分别注明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工作单位、地址和通信地址。

  

  在种情况下,如果车辆驾驶证上显示车主和司机是同一人,那么司机就是被告,根据其身份资料还注明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工作单位、地址和通信地址。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也是被告。根据保险单或者保险卡上保险公司的印章名称,将被告人列示,标明保险公司的住所。

  

  在第二种情况下,当车辆驾驶证上显示车主和驾驶员不是同一人,但司机被列为被告,并根据身份资料注明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工作单位、地址和通信地址时,车主也是被告。车主为个人的,驾驶证上按照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工作单位、地址、通讯地址等身份资料注明;车主为单位的,还应将单位列为被告,注明单位地址。同样,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也是被告。根据保险单或保险卡上保险公司的印章名称,将其列为被告,标明保险公司的住所。

  

  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项目详见本站诉讼指导栏交通事故计算表。

  

  可以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也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写成。同时,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受伤方的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后责任方的赔付、事故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需要说明的事实,也有说明。

  

  起诉状的结案,在损害赔偿时,由受害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死亡赔偿时,由死者的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签名或者盖章;在原告中,由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已经看到,一次交通事故后,双方都说没钱,要求对方预付。这也很正常。预付款方在以后的理赔过程中相对被动。那么,交通事故谁来垫付呢?

  

  一、车辆先行赔付,具体计算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进行;

  

  二、伤者自行垫付,康复后依法理赔;

  

  三、车辆方与伤者协商垫付,在以后的理赔中详细计算。

  

  一般由谁预付医疗费用

  

  法律没有规定责任方有提前支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也不会强制肇事方先行赔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的。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在我国,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文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在判决前,任何赔偿都必须由犯罪人自己支付,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

  

  一般情况下,行凶者会提前支付抢救和医疗费用,没有人会眼睁睁看着伤者流血而无法治愈。

  

  如果伤者没有钱医治伤势,而车方又很穷,谁来支付医疗费用?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或者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但保险公司因抢救伤员需要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实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应当支付丧葬费、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救助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属于强制保险的;肇事机动车不参加强制保险的;肇事机动车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支付遇难者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的,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支付。一般情况下,救助基金应当自接受救助之日起72小时内支付受害人的救助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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