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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受工伤 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7-12-26 16:18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才入职十天就在上班期间受伤,仍处于试用期,运用的也是暂时工作证,且没有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公司能否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回绝给予工伤赔偿?日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在一同案件的审理中对该详细问题作出理解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被用人方构成了劳动关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细致引见.
案情
2014年9月2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一90后男子徐某招聘到桂平市某陶瓷公司担任原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日,刚正式上岗满十天,徐某就在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骨折.第一次治住院期间,某陶瓷公司为徐某支付了治疗费用.2014年10月16日出院后,徐某遵医嘱于2015年10月11日再次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撤除内固定物.但是,这一次住院,某陶瓷公司没有再次为徐某支付治疗费.
第二次住院治疗完毕后,就工伤认定及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等问题,徐某与某陶瓷公司停止了屡次协商,但都没有结果.2015年11月23日,徐某向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恳求确认其与某陶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徐某的申请超越仲裁申请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月5日,徐某起诉至桂平法院,恳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判决
经审理,桂平法院以为,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则,《劳动法》施行后一切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相关于正式工而言的"暂时工"曾经不复存在.被告徐某从2014年9月23日开端在被告公司处从事工作,并由被揭发放工资,工作期间,被告徐某固然并未与被告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但按照法律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被告树立劳动关系.因而,被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已构成了劳动关系.
最终,桂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与被告某陶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劳动法》施行后,过去相对正式工而言的"暂时工"曾经不复存在,一切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则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树立劳动关系后,判别劳动关系能否解除应以双方能否协商分歧或能否呈现了双方商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