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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等合同纠纷,定金和违约金可以一并
发布日期:2022-05-23 09:02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商业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非常普遍,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使用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并总结我在学习和工作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以供感兴趣的朋友参考。
1、 法律依据与分析
《合同法》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条的措词为“是”,字面上不要求当事人选择其中一方。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人们往往认为本条的规定排除了违约金和定金的同时适用,否则,本条的规定就没有意义。
不能使用的原因是定金主要是违约金。违约金适用于违约行为。如果使用其中一种,它可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否则,可能是守约方获得双重救济。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1987年曾在回答《经济合同法》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时指出:“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合用。定金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违约金是一种违约的制裁和赔偿手段。
因此,当另一方违约时,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另一方根据定金的处罚规则处理定金。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该受到保护,但综合结果不应超过合同价格总额。”但是,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合同法实施后,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2、 适用于定金和违约金的特殊情况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一起使用,只要金额不太高,也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中同时规定了违约金和违约金,则双方明确规定这两项责任适用于不履行(例如,合同规定,当一方拒绝履行时,应支付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时,押金应返还两次),但未规定是否使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两种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同时存在。
另外,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是约定定金和约定定金,那么,由于定金和违约金两种形式的性质和功能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所以可以同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