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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12-12 13:39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申请人微山县某公司,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100万元,付款行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及时向付款行送达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60天。
公告期内,哈密某公司持票据原件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立即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查看该票据,经核对该票据原件与公示催告申请人丢失的票据一致。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对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在丧失票据后的一种权利补救和保全措施。因此合法持有的票据丢失,票据最后持有人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申请人需提供公示催告申请书以及丢失的票据的复印件、票据存根、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材料去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申请,会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至于公示催告的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规定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并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天。
发出公告是为了督促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票据的持有人来申报权利,如果在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但是如果公告期内或者是公告期届满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会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前来查看票据,如果经确认票据核对一致,那么人民法院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支付人。因为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纠纷。如果申报人申报权利了,当事人就对该票据的权属产生纠纷,这时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