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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21-04-12 21:06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一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
原告的借款没有向被告一进行交付,原告向担保人交付借款违背常理,不符合人之常情。原告向担保人交付了借款,其相关债务应该全部由被告二独自来承担。
二、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未约定利息。因此原告主张利息我方不予认可。
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不存在逾期的情形,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我方不予认可。
三、对原告主张的15万元现金债权不予认可。
原告提供的“收据”注明以转账方式交付,而原告表述有15万元通过现金的方式进行交付。此外被告一并没有收到过原告的任何款项。对原告方所主张的15万现金债权我方不予认可。
四、原告所提供的“收据”存在多处矛盾,我方不予不认可。
1、交付的方式有矛盾
原告提供的“收据”注明转至本人银行账户,而银行流水显示的是,转账到祝琳琳的账户内。原告的交付方式存在错误。
2、交付的数额有矛盾
原告提供的“收据”注明的金额是24万元,而银行流水显示的金额是14万元。“收据”上的的数额与实际交付的数额不符。
3、交付的时间有矛盾
原告提供的“收据”注明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而银行流水显示的2016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收据是提前写好,让被告一进行签字。“收据”并不能真实反映交付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告一并没有从原告得到借款,原告所提供“收据”也存在多处矛盾之处,“收据”并不能真实反映交付的情况。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2021年4月12日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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