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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效力的判断原则
发布日期:2018-10-19 13:09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直接触及村庄宅基地运用权流转的法则法规有《物权法》第153、154、155、184条和《土地管理法》第62条,虽然大部分省根据上述法则文本出台了自己的《XX省村庄宅基地管理办法》或《XX省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但惋惜的是几乎没有一部《办法》写清楚究竟哪些行为归于不合法生意或转让村庄宅基地或地上房子.由于村庄宅基地流转具体束缚条件含糊,法官审理此类民事案件裁判规范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公信.本文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整理宅基地运用权流转的具体束缚条件和破例现象,归纳此类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
【重点词】:宅基地运用权 村庄房子 流转效能 判别规则一、宅基地相关法则概念根由宅基地一词极具我国特色,为我国法则所独有.从建国后触及宅基地的法则和政策文件看,1956年通过的《高档农业生产合作社演示章程》第十六条是最早触及宅基地的规则,不过运用的是地基概念而非宅基地. 宅基地一词最早明晰出现于1961年《公民公社法则》第十六条规则:"全大队规模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悉数,固定给生产队运用.非生产性的宅基地由此也都成为集体的土地归集体悉数." 该条文首要次明晰了宅基地的性质是集体悉数的非生产性用地.虽然公民公社化运动之后,宅基地一词的内在与外延逐步饱满,频频出现在很多规范性文件中,并逐步上升为法则术语,但很多文件并未正面解释宅基地为何物.从字面了解,宅基地的物理特色即为居处的地基,粗浅的说就是居处底下那块地皮,这一了解也契合绝大多数人的认知.从法则角度谨慎一点说宅基地就是村庄居处底下归集体悉数的非生产用地.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结束前,土地悉数权没有彻底收归国家、集体,村庄土地与地上房子在物理特色与法则特色上都是合一的,没有分离.三大改造结束后,村庄土地悉数权不再归于个人,但地上房子仍归于个人,村庄宅基地与地上房子在物理特色上不行切开,在法则特色上却被切开开来,因此产生了物理特色不行分与法则特色可分的内在冲突.灵敏的学者意识到,悉数权与运用权的可分离性是处理上述冲突的重点,因此宅基地运用权最早作为学理概念而存在.《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正式明晰了宅基地运用权这一法则概念.在物理特色上,宅基地作为村庄居处底下的地皮,归于人类居居处有必要的客观存在.在法则特色上,宅基地运用权是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络,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二、束缚宅基地运用权流转的初衷自"三大改造"结束至今,宅基地运用权流转一向处于被严峻控制的情况,这首要是由于宅基地运用权与村庄集体居住保证功用休戚相关.为保证村庄集体的居住保证功用无缺,国家从法则和土地政策两个角度都严峻束缚宅基地运用权流转.
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之规则并参阅部分省(直辖市)出台的《村庄宅基地管理办法》,总结得出取得宅基地运用权需具有以下三个条件:首要,具有必定主体资格,即成为某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第二,村庄村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逾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第三,村庄村民出卖、租赁居处后,再恳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满意上述三个条件的村庄村民,可以向村集体恳求宅基地.并且需求通过乡(镇)公民政府审核,由县级公民政府同意才华取得村庄宅基地运用权.由此观之,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首要源于身份,无需向村集体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二个条件与第三个条件均为束缚乱用宅基地资源而设.归纳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办法、束缚取得条件,就可以看出宅基地具有保证村民集体居住功用的结论.
将居民居处保证政策与农民居处保证政策比较,则更能支撑上述结论.城镇居民虽然可以享用经济适用房、公积金等居处保证政策,但仍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来获取居处(商品房)底下地皮的运用权.农民虽然享用不到城镇居民居处保证政策,但其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运用权,无疑降低了自己的居住本钱.况且现在我国宅基地虽然归村庄集体悉数,但法则上并没有关于宅基地运用权期限、收回条件、收回主体及收回程序的具体规则.也就是说理论上宅基地归村庄集体悉数,但实际中几乎是村民一向无偿享有宅基地运用权,即便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子灭失,村集体也鲜有收回村民宅基地运用权的情况发生.
三、束缚宅基地运用权流转的破例现象无论是上文提及的相关法则规范仍是土地政策,现在都是以严峻束缚宅基地运用权流转为原则,以有条件的流转宅基地运用权为破例.(试点区域在外)因此,笔者下文将从束缚宅基地运用权流转的破例现象动身,从对立面角度论述宅基地运用权流转条件.
部分法则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树立的"一户一宅"原则是直接否定宅基地运用权流转的结果,第六十三条前半句"农民集体悉数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是直接否定宅基地运用权流转的行为,因此得出法则阻止流转宅基地运用权的结论. 笔者对此结论持不同心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直接反映的是法则对"一户多宅"的负面点评,但无法仅从法则对"一户多宅"持否定心情的结果中逆向推导出来法则也阻止构成"一户多宅"的办法--流转宅基地运用权,因果联络中的"因"和"果"有先后顺序,不能随意倒置.别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被堵截为"农民集体悉数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来了解是断章取义.本条前半句的完好表述为"农民集体悉数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着重的重点是农民集体悉数的土地不得随意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旨在控制农民集体悉数的土地性质不得随意改动为非农用地,而非阻止流转农民集体悉数的土地.
在得出立法者束缚宅基地流转的底子意图是保证村民集体居住保证功用无缺之后,关于分析束缚宅基地流转的破例现象就是瓜熟蒂落之事.简略来说,只要是不让宅基地流出村民集体把握的宅基地规模就不会减损村民集体居住保证功用.也就是说同一村民集体成员之间流转该集体悉数的宅基地是被容许的,由于没有构成集体悉数的宅基地"外溢".没有构成集体悉数的宅基地"外溢"的典型流转现象是同村农民之间以生意、赠与、租赁等办法出让、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悉数的宅基地的运用权.有必要要阐明的是,即便是在同一村民集体成员之间流转该集体悉数的宅基地,也有必要遵循"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逾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的底子原则.假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受取得村庄房子及其所占宅基地后变成"一户多宅",剩余的宅基地应该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理论上,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宅基地有必要满意流转两头主体是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流转的宅基地归于流转两头主体地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悉数两个条件,但司法实践中,除上述两个条件外,司法实践中直接以宅基地为标的物进行流转的情况几乎不存在,更为常见的现象是以建于宅基地之上的地上房子作为标的物进行流转,这或许是实践对严峻束缚宅基地流转原则的回避和变相处理.虽然笔者现在并未找到直接阻止单纯流转村庄宅基地的法则规范,但《<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了解与适用》一书明晰指出:"宅基地运用权不得独自转让.",该观念或多或少反映了最高公民法院对单纯流转宅基地的否定心情.
四、宅基地运用权流转效能存在争议的现象法则规范既无法左右逢源,又存在文义上的含糊性,不断发展的司法实践能不断补偿和批改法则规范,但在此过程中,必定争议不断.笔者总结发现,在以下四种现象中法官关于宅基地流转效能心情不合巨大.
(一)继承宅基地及地上农房由于村庄宅基地与其地上房子在物理联络上是一个整体,"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这两个原则有机统一在"房地一体"的物理联络中,继承人在取得被继承人村庄房子悉数权时,客观上也一并取得了该房子占用的地基--宅基地的运用权.
韩松教授认为:"非集体成员因买受或许继承房子取得集体土地的宅基地运用权不契合宅基地运用权的设定意图,因此,就不应当容许其通过转让或许继承房子的办法取得宅基地运用权."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公民法院在处理过一同以宅基地及其地上老屋为标的物的继承案件中也持有与韩松教授近似的观念:"宅基地运用权作为一项特别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根据我国现行法则规则,根据身份联络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宅基地运用权,应作为一种特别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笔者认为,一概否认以继承宅基地之上的农房的办法变相取得村庄宅基地运用权是不合理的.
首要,被继承人能享有村庄房子享的悉数权.《继承法》第三条第二款明晰规则公民逝世时留传的合法房子是遗产,即公民逝世时留传的合法房子可以被继承人所继承,至于房子性质在所不管.除非有特别法予以明晰某类房子不得继承,不然只要是合法来历的房子均应可以被继承.纵观《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施行法则》,均无明文阻止继承村庄房子,所以村庄房子可以被继承.倘若村庄房子不能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而是在"房随地走"的原则下归归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则无异于向社会传达"村庄房子或许面临人死而被收归集体的危险",将直接贬损村庄房子的价值,戕害农民的利益.
其次,《物权法》以及各省出台的《XX省村庄宅基地管理办法》或《XX省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都直接或直接招认继承人继承取得被继承人建设在宅基地之上村庄房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如《河北省村庄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则:"村庄村民因继承等原因构成一户具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剩余的居处应当转让.受让居处的村民有必要契合恳求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处理宅基地阅览手续.村庄村民一户具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剩余的居处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运用权的恳求,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看、县(市)公民政府同意后收回,统一组织运用.",由此观之,河北省不只容许继承人继承村庄房子,还允许继承宅基地,甚至不要求宅基地的继承人具有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样的主体资格.只是继承人在继承取得宅基地后,村委会有权对其剩余的宅基地提出收回恳求,县(市)公民政府有权毕竟决议是否收回.
再次,虽然继承或许构成继承人 "一户多宅"或使宅基地运用权"溢出"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但继承作为家庭工业权益流转的底子办法已有千年前史,继承观念早已众所周知,继承办法也演化为社会规则之一早已被法则所继受.我国正在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越来越多的村庄人员流向城镇落户,老一辈是农民,儿孙辈是居民的现象极端遍及.假设不正视社会实际,简略粗暴地为了集中管理村庄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而堵截家庭工业流转的通路,反而加重了工业和社会的不稳定性.怎么平衡保证村民集体居住条件与保护家庭工业正常流转,恐怕不是简略判定继承宅基地及其地上农房无效那么简略.
毕竟,笔者地址的法院认可继承人继承取得宅基地及其地上农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很多的裁判事例予以支撑.虽然我院在此问题上采纳认可心情客观上或许引起"一户多宅"情况添加,但处理"一户多宅"的主体是村委会、城镇政府和县(市)政府.假设相关政府对"一户多宅"的问题处理不力,没做好"出口"的"排出工作",反而责怪法院没封好"进口",实在不应该.
(二)居民向同村农民转让宅基地及地上房子居民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村庄房子悉数权及宅基地运用权,农民可以通过就学、入伍、工作和在城镇买房落户等办法改动户籍性质成为居民(包含小城镇居民),上述情况都会导致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享有村庄房子悉数权及其所占宅基地运用权的客观现状.实际中这些居民有较高的意愿将其悉数的村庄房子连同所占的宅基地流转出去.
根据前文分析,居民将其悉数的村庄房子及其所占宅基地运用权通过继承以外的办法转让给其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或农民)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但以继承以外的办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用存在争议.
持无效观念者认为,严峻而言村庄宅基地流转主体两头应均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让方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出让村庄房子及其所占宅基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则应当判定无效.
笔者认为,在村庄房子及其占用的宅基地以继承以外的办法流转时,最重要的是看受让方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假设受让方具有相关资格,则保证了流转的宅基地未"溢出"甚至"重返"本集体经济组织,不但不会减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福利,更或许有利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福利.假设法则不招认此种宅基地流转办法,当农民的身份现已转变为居民(包含小城镇居民)后无法将宅基地流转出去,宅基地只能滞留在居民手中,但居民无偿占用宅基地在法则上又难以无懈可击.同理,假设居民继承宅基地后也无法将其流转出去,也将面临同样的尴尬局面.已然居民继承取得宅基地运用权是合理的,那么赋予居民权利将其继承所得的宅基地运用权流转出去也是必需的.
(三)受让人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际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或人生长于村庄,后来或迁入城镇定居或嫁到其它的村定居,待其退休或离婚后想落叶归根回从头回到本村生活,遂购买了本村的农房,并在其取得村庄房子后将户口落至村庄房子所占院子,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一员.
关于此种现象,持否定心情一方的首要观念是受让人在不具有相关主体资格时与出让人签定转让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则,两头所签定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笔者认为,假设出让人在受让人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以明示的办法活跃建议合同无效,则该合同应当被判定为无效.假设出让人在受让人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后才向其建议合同无效,则该合同应当被判定为有用,合同有用的起算时间即为受让人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时.由于两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早已达到一同,合同一向处于树立但未收效的情况.当受让人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两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仍处于一同的情况,又消除了阻碍合同收效的障碍,已树立的合同即可被赋予法则效能宣告合同收效.
(四)循环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子所谓循环流转,即同一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子历经若干环节的流转并毕竟流转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中.
甲→乙→丙…………→X(转让标的物Y为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子,X系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一块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子进行若干环节流转时,由于毕竟一个环节的受让人系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满意本文第三章、第四章前三节评论的流转有用的悉数现象,关于毕竟一个流转环节流转合同的有用性笔者不再赘述.在X取得村庄房子及其所占宅基地后,X的物权也因出让人施行债务得以完结.此时,流转标的物Y的物权归属尘埃落定.即便之前其他悉数流转环节都违反了宅基地流转的强制性规则,各流转环节的流转合同均告无效,X之前的其他任何人也均无权建议返还转让的标的物Y.但关于各环节流转合同的效能问题,则需求根据本文第三章、第四章前三节归纳的不同情况结合《合同法》的规则具体判别.
五、变相打破对宅基地运用权流转的束缚根据2011年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则》,分家析产胶葛下归于婚姻家庭胶葛中的一项案由,系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一同对共有工业进行切开,并判定各个成员的工业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联络的存在是家庭共有工业的存在条件,在家庭联络崩溃今后,即产生了家庭共有工业的切开问题,由此引发的胶葛称为分家析产胶葛.分家析产触及对家庭工业的处理,在处理家庭工业胶葛时,应把家庭共有工业与家庭成员一同生活期间的个人工业严峻区分,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工业的切开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工业赠与严峻区分.
由于村庄房子没有产权证,公证机关不愿意处理触及村庄房子和宅基地的公证,公安机关亦要求当事人持有公民法院出具收效的调解书(调解书需明晰村庄房子归属)才华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处理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落户手续.因此作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为获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多以"分家析产胶葛"或"悉数权供认胶葛"为案由起诉至公民法院,要求法院通过调解书供认分家协议的效能或直接供认诉争标的物的悉数权归属.
笔者地址村庄区域早已不再新批宅基地,宅基地运用权仅能通过继受取得.当地法院审理的触及宅基地流转的案件至少有三分之一是分家析产胶葛,而这也成为一家人之间分配、流转宅基地运用权的首要手段.在这些分家析产胶葛案件中,原被告当事人之间就分家析产方案存在实质争议的情况寥寥无几,其实在意图是通过无争议的分家析产完结当事人户籍"非转农"改动,进而取得享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悉数福利资源的资格.在此过程中,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被切开为若干份,分别由多人悉数,出现"一宅多户"的现象.比如爸爸妈妈的老房子被切开为三份,分别归属爸爸妈妈、大儿子和小儿子.这样一来,本不具有本经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大儿子和小儿子就可以持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处理户籍改动,成为本经济集体组织一员.
由于两头当事人之间没有实质争议,且以"分家析产胶葛"或"悉数权供认胶葛"之名掩盖变相流转宅基地运用权之实,具有必定的迷惑性,添加了法官查看的难度.以笔者地址法院为例,关于此种性质的"胶葛",不只派出法庭与民一庭把握的查看规范不同,甚至连同一部门中不同法官的裁判规范也不尽相同.鉴于公安机关见不到法院为其出具的调解书就不能为其处理落户,假设法院再以当事人没有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质为由不能为其出具调解书,则必定将当事人推入"两难"的境地.但假设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放松查看规范,无疑是变相打破对宅基地运用权流转的束缚.
结语根据上文分析,笔者认为契合法则精力和法则规范的村庄宅基地流转现象(与其从属的地上房子一同流转)首要为:(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三)、继承.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15年年初出台了《关于村庄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原则变革试点工作的定见》,其中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变革完善村庄宅基地原则.《定见》要求完善宅基地权益保证和取得办法,探求农民居处保证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完结形式.对因前史原因构成超规范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求施行有偿运用;探求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变革宅基地阅览原则,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笔者信任,不久的将来宅基地流转的办法将进一步扩展,宅基地独立的买卖价值将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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