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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8-10-22 10:5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外资的脚步大力加强,一些外籍人士到国内出资注册公司,许多状况下都要求大陆职工充当法定代表人,但是该大陆职工仅仅作为一名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实践管理公司.这样的状况下,一旦公司呈现什么职责,该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当职责呢?应该承当什么样的职责呢?实践处理中备受争议.作者认为应当分两种状况.
    一、民事经济案子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应该承当相应的职责.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则:"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当职责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超出录入机关核准录入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录入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产业躲避债务的;
 
    (四)闭幕、被吊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产业的;
 
    (五)改变、终止时不及时请求处理录入和布告,使好坏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制止的其他活动,危害国家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职责中,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属于法定职责,不能以内部约好对抗法律规则的违法职责.
 
    二、刑事案子中,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承当职责.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规则:"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刑罚."该法条明确了在单位违法时,除追查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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