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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损害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0-06-16 23:13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隐私损害是个人信息、个人空间、个人私事活动被探测、监视、窥视、入侵、搜索、干扰、公开、宣传、隐私损害的基本状态.
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一般是没有有形损害的客观表现形式的事实状态,在这一点上与名誉损害的事实相似之处,没有必要作为实际的损害结果来表现.
只要存在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就具备侵害隐私的损害事实. 侵犯隐私事实具有多重损害的特征.
因隐私被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的表现也是侵犯隐私的事实. 但是,这些损害事实不是侵害隐私的损害事实的基本形态,侵害事实的有无并不侵害隐私,而是只影响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
作为构成侵犯隐私民事责任的事实要件,只要具备其基本形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就足够了.
侵犯隐私的行为者必须主观地具备主观过失,其主观过失的形式有故意和过失,主要是故意的. 可以认为,以下行为不是故意的.
(1)为了行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而正当地暴露新闻等媒体.
(2)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正当申诉和控告.
(3)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当秩序,批评社会不正当风气.
(4)了解和调查为了行使自己的参政权、管理权、员工录用权而一定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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