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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有什么种类

发布日期:2021-05-06 09:01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的一项财产索赔,原则上是基于破产声明。所谓通过破产程序的满足意味着债权人宣布其债权并得到核实之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偿还债权。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不仅与要求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费用的权利有所不同,而且还不同于索偿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权利以及有担保债权人行使的豁免权。

一、破产索赔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破产债权可以根据债务的产生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的关系分为不同的类型。

1.无抵押索偿

无抵押索偿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的索偿,该索偿没有抵押品,因此没有优先偿还权。这种无抵押债权是普通债权,占债权总额的很大一部分,债权人众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宣布破产后,清算组认为某些事项需要解决,并且由于决定继续加工和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抵押债权,但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权主张

放弃优先权债权是指最初拥有财产担保但由于自愿或强制原因而放弃的那些债权,这些债权具有由担保形成的优先还款权。这样,该优先权要求已演变为无抵押要求。

3.担保余额索偿

保证性差异债权是指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但抵押物的价格不足以清偿财产担保。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差额通常应视为破产债权。

4.债权保障

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企业的债务由担保人“保险”以提供债务偿还保护。企业不能按期还清债务,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连带清偿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强迫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样,担保人和有担保企业就构成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所谓代管债权,是指担保人偿还破产企业的有关债务时,其代表破产企业清偿的债务为代管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的一部分。债权。

5.索赔

债权主张是指企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清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的另一方受到合同终止的伤害。损害赔偿金额是索赔,它是破产企业的破产索赔的一部分。

二、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

(1)惩罚性索赔,即行政和司法机关对破产公司施加的罚款,罚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不支付逾期付款,包括债务人未执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应加倍支付逾期利息和劳保费。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将这类债权规定为劣等债权,即在偿还顺序上低于普通债权但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破产财产偿还普通债权后,劣等债权就可以还清。索赔。司法解释将惩罚性要求解释为不属于破产要求的排除性要求。显然,这是为了减少有限的破产资产的分担,但这并不妨碍将来将我国的破产法修改为这种债权的另一种特征。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宣告破产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但不包括破产程序后的债权。作为《破产法》和本条款(例如合同的终止)的例外,开始破产程序。赔偿责任和票据付款人应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支付。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公司的权益,股东的权益,股份以及债务人的设立不向债务人收取的管理费和订约费。后一种费用来自作为投资对象的初创单位的收入,因此计入股东的投资权益。股东和债权人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实体。股东的权益只有在所有破产索赔都还清后才能实现。

(4)丧失执行效力的债权,即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向清算组宣告的债权,以及超过时效规定的债权。原则上,在申报期内未申报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有法定障碍并且没有按照本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声明债权,则可以在声明期之后声明债权,法院仍将确认债权。,但破产资产分配后的所有未申报的债权不再包含在破产债权中。因此,本文仅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不包括在内。

三、破产清算令

指法律规定的不同性质的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破产清算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公司欠税;

(3)破产索偿。

破产财产应按还款顺序一一分配,在完全偿还前一序列的债权之前,不得分配以下序列的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笔债权的,应当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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