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法律顾问 > > 文章内容
快速搞懂经济补偿金中的N,N+1,2N,2N+1
发布日期:2018-05-15 14:2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很多咨询我劳动法律问题的人喜欢用这些名词,然而大部分人不明其意,我就此给大家作一个分析总结,希望看到本文的人再也不会用错。先说什么是N?
参看劳动合同法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讲的是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其中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两年就是两个月……自然N年就是N个月,所以这就是N的由来.
适用范围: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
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保持待遇和条件,劳动者不再续签。
三、企业一方存在过错,员工依劳动合同法38条提出维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实施大面积经济裁员的
五、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撤销等种种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什么是N+1?
参看劳动合同法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面提到了一个提前三十天的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此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提前三十天告诉劳动者还是并不提前通知而多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个月工资被称为“代通知金”,是用钱来代替通知的意思。以本条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N个月的经济补偿,有时还得加上一个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一个月企业有义务通知员工,如果企业在一个月没有通知员工那么也应该向其支付代通知金。相当于规定了企业对员工有一个提醒义务。
顺便说一句,我个人认为这个提醒义务规定的没有道理,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中劳资双方是平等的,双方都有劳动合同,谁也不用提醒谁。
2N是怎么回事呢?
参考劳动合同法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条说的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该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正常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所谓的2N即由此而来。
由此可见,2N一般是一种罚则,是对违法解除或终止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当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被确认是违法的时候,此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接受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离职走人,第二也可以要求履行劳动继续合同上班。
另外还有什么2N+1、2N+S等等说法,常见于企业大面积裁员,裁员时企业可以和员工充分协商,往往是在N或2N的基础上再加几个月工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这些说法都是协商时漫天要价,坐地还钱而已,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情况,朋友们不要混淆,至于更离谱的2(N+1)的说法,一点道理也没有,估计是以讹传讹,朋友们不要被误导。
这就是经常令我们的头疼的几个N的问题,希望我的总结对大家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