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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抓捕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8-03 16:5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张家港刑事律师何翔表示: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关于正在实施违法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当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制止违法、扭送违法嫌疑人属于公民合理、合法的行为.违法嫌疑人为躲避抓捕形成的损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当刑事及民事责任.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永立、陈兰珍、甘雪芳、胡清伦(前述四人别离系本案死者胡远辉之父、母、妻、子)、罗军起诉,要求以成心追查被告人张德军刑事责任,并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56万余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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