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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气死人"中的侵权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9-01-02 15:49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吵架气死人"中的侵权法律关系
    简要案情:
    2017年12月一天的上午,李大妈在分发围巾时,钟大妈认为李大妈故意少分围巾给她,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后在周围人的劝说下,双方停止了争吵回到各自岗位上继续工作。约半小时后,钟大妈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
    医院对钟大妈的诊断是: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第三天,大妈还是没能救回来,不幸身亡。
    家属索赔数十万今年4月,钟大妈的丈夫及女儿将李大妈告上了法庭。钟大妈家人认为,钟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且都在针纺厂上班,其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李大妈在明知钟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钟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
    因此,李大妈应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大妈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
    李大妈认为,当时是钟大妈认为分配围巾不公,先开始辱骂,才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了争吵,钟大妈高血压疾病也是过了半个小时后才发生的,医院并没有确定高血压是直接死亡原因,也没有确认是自己与钟大妈的吵架才造成了钟大妈死亡。
    李大妈觉得自己很冤枉,不应该对钟大妈的死亡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须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
    本案中,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分属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属不同工种,工作餐亦各自解决,除分发围巾时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无其他交流,故可以认定被告李大妈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病史并不知情。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因为在工作中分发围巾发生争吵,主观上被告李大妈没有通过吵架追求钟大妈死亡的意图,也无法预见吵架可能会导致钟大妈死亡的过失。同时钟大妈对自己的死亡亦无故意或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钟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钟大妈血压升高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钟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亦有因果关系。
    对侵权案件的分析要从侵权的构成要件入手。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的条件,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它包括:行为、过错、损害 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在一般的侵权情形下。在四个构成要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其中较难证明的是过错和因果关系。
    比如所最近热点郑州"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其理由是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本案中的
法院只认可了两个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和损害事实,但是对因果关系和过错不予认可。   
我们再回到本案,本案中钟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亦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因此,法院认定,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双方分担。综合本案案情,桐庐法院酌定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钟大妈自行承担90%,被告李大妈分担10%.李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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