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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04-15 15:06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依法惩治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骚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一些问题解释如下:
如果演员在寻求兴奋,发泄情绪,不情愿地玩耍,无所事事,并实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视为"寻衅滋事".
如果演员参与了日常生活中的事故或争议,并且他或她实施了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则应视为"寻衅滋事",但矛盾是故意的.由受害者或受害者引起的矛盾激化除非有主要责任.
如果肇事者因婚姻,家庭,社区,债务等纠纷而遭受殴打,侮辱,恐吓或损害或占用他人财产,一般不会被视为"寻衅滋事",但在有关部门批评或除了继续实施前线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外,停止惩罚.
任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九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恶劣":
(1)对一人以上造成轻伤或两人以上轻伤;
(2)造成严重后果,如精神障碍和自杀;
(3)随意反复击败他人;
(4)用武器任意攻击他人;
(五)随意袭击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人,孕妇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
(七)情节不良的其他情形.
追究,截取,侮辱,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捕,拦截,侮辱或者恐吓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用武器追捕,拦截,侮辱或恐吓他人;
(三)追捕,拦截,侮辱,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人,孕妇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造成严重后果,如精神障碍和他人自杀;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
(六)情节不良的其他情形.
犯下或者擅自损害,占有公共财产或者私有财产,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事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严重".
第一条:需要携带价值1000多元的公私财产,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价值2000多元的公私财产;
第二条:多次遭受重大损害,任意损害,占用公私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条:严重占用或者擅自破坏和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的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条:造成严重后果,如精神障碍和他人自杀;
第五条: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
(6)其他严重情况.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剧院,展览场所,体育场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人数等因素设置.在公共场所,和麻烦.时间,公共场所影响的程度和程度,以及是否"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综合判断.
第六条:参与调查,查处三次以上罪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求骚扰和骚扰的行为,同时遵守谋杀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蓄意破坏财产罪,勒索罪,抢劫罪,抢劫罪等构成要件,定罪根据惩罚较重的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或者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的,可以给予较轻的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他不得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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