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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怎么赔偿呢

发布日期:2020-08-06 16:52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精神损害侵害他人的精神利益,精神利益作为权利主体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已经成为法律整体性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这种精神利益是主体的绝对权利.基于此,现代民法认为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精神损害的责任,像其他侵权损害一样,必须由下列要素组成:
 
    1、损害事实.在民法中,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受侵权法保护的人的权益受到某些行为或事件的影响.要构成损害事实,首先,损害应该是可补救的.一方面,从数量上看,虽然损害已经发生,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补救.如果甲乙双方吵架,甲方对乙方说了侮辱性的话,当时乙方感到很不舒服,但几天后就忘记了.如果乙方在以之后再次想起此事,不能说甲方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并要求赔偿.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各种小摩擦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法律通常要求人们容忍他人的言行造成的轻微损害,或者使行为人不对造成他人轻微损害的后果负责.另一方面,从定性的角度来看,损害在本质上应该是侵权的结果.同时也包括对利益的侵害,但是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构成权利的内容,或者至少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密切相关.
 
    其次,损害应该是确定的.也就是说,损害应该已经发生并且是真实的.例如,你不能怀疑别人已经泄露了他们的隐私,感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赔偿.此外,这种损害的事实应该由以根据一般的社会概念和公平感来认定.例如,当一位老人在家去世时,他家的一个邻居感到非常害怕,并导致失眠,他所遭受的损害在以中是一个难以确定的事实.
 
    2.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素是指作为原因的违法行为与作为结果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前者在它们之间,后者在它们之间,后者由前者引起.它们之间有严格的时间顺序,也就是说,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因果关系的原因主要是指人的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不作为.通常,积极行为造成的损害状态容易确定,而消极不作为造成的损害状态相对难以确定.所谓不作为,是指在一定情况下,行为人承担特定的法律义务,不履行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例如,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接入网络时,应告知用户网络信息的保密程度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但提供商未予解释,导致用户隐私泄露和用户精神损害.此时,提供商因消极不作为而造成了损害.在具体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损害赔偿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行为或事件.因此,在确定因果关系时,我们应该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单一原因和复杂原因,等等.
 
    3.从主观上看,对自然人来说,过错体现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中,但无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意识和判断而没有过错.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过错表现为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部行为.也就是说,当行为人的意志外化为行为时,它具有法律意义.此外,在以中,过失的形式可以是故意和过失,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但在正常情况下,过失的过失应当承担较少的责任或者可以免责.
 
    确定赔偿金额,必须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然而,人们普遍认为,精神和物质在性质和数量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对精神损害的物质救济只能是"补偿"或"安慰".一些学者主张对补偿金额实行配额制度,我国也出现了地方配额立法.一些学者认为,数额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一些学者主张采用预算的方法,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混在一起提出.应该说,这些方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有缺点.例如,采用定额法便于法官操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官的主观假设,但实际上,它将法官的主观假设转化为立法者的主观假设,如果发生货币升值和贬值,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用不确定的方法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负担,在以中很难判断其是否真正公平合理.概算的使用会让人感到困惑.侵权人不知道自己承担了多少责任,受害者也不知道自己的利益得到了多少保护.此外,如果受害者只遭受精神损害而没有其他损害,或者受害者遭受多重损害而只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这种方法将不起作用.
 
    总之,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发展.这需要理论家和司法实践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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