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法律顾问 > > 文章内容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1-01-26 08:00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规定,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与父母联合应当适当解决双方的支持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
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同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母亲可以与父亲同住:
(1)患有不适合儿童居住的长期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有抚养条件,但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孩子与他们同住;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与母亲同住。
父母双方都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可以与父亲同住,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这是可以允许的。
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和母亲都必须与他们同住。可以优先考虑以下情况之一:
(1)因其他原因已经绝育或者失去生育能力的;
(2)随着儿童寿命的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显然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4)与他们同住的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患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状况,并且不适合与孩子同住。
父母和子女的养育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他们的孩子与他们同住,但是孩子们已经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了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需要并且能够帮助他们的孩子照料孙子或孙子。,可以被视为孩子与父母同住的优先事项。
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在北京为六岁)有争议,则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在保护儿童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这是可以允许的。
托儿费用的数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果您有固定收入,生育费用通常可以占每月总收入的20-30%工资。对于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付费的人,该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通常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一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生育费用的数额。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大或减小上述比率。
应定期支付抚养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
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一方的下落不明,则该财产可用于抵消抚养子女的费用。
父母双方都可以同意孩子与一方同住,并且父母应承担抚养孩子的所有费用。但是,已经证实,支持者的支持能力显然无法保证孩子所需的费用,并且不允许孩子的健康成长。
生育费用的支付期限通常是直到孩子的18岁生日。
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父母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其劳动收入,并且能够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他们可能会停止支付托儿费用。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以下情况之一,如果父母有能力支付,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1)工作能力丧失,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命;
(2)还在上学;
(3)确实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和条件。
当亲生父亲和继母或亲生母亲与继父离婚时,对于已接受育儿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他们,亲生父母仍应抚养他们。
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养法》之前,夫妻离婚后,如果另一方不反对,并与子女形成事实上的领养关系,双方应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丈夫或妻子如果另一方始终反对某一方收养的孩子,则收养方应在离婚后抚养该孩子。
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孩子的监护关系,或者如果孩子要求增加抚养费,则应另提诉讼。
如果一方在以下情况之一中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应予以抚养。
(1)与孩子同住的一方由于严重的疾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孩子同住的一方没有履行抚养或虐待儿童的义务,或者与孩子同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愿意跟从他人一方生活并且该方有能力支持;
(4)还有其他合法原因需要更改。
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改变孩子的监护关系,则应准许。
如果在以下情况之一中,孩子要求增加育儿费,则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育儿费用的原始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生病,上学的女性实际需要量已超过原定数额;
(3)还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
父母不得因为女性姓氏的改变而拒绝支付儿童抚养费。如果父母或母亲未经授权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并引起争议,则应责令其恢复原姓。
在离婚程序中,如果双方拒绝抚养子女,则可能被裁定暂时抚养子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拒绝履行或者妨碍他人执行与儿童有关的有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