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法律顾问 > > 文章内容

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21-10-18 09:0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财产纠纷》共有18个部分,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民对土地的几种特殊使用”、“土地承包与家庭关系变化”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可以用自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吗?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吗?   农村专业户需要建设用地如何解决?   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村委会主任擅自决定发包而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的承包合同有效吗?   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的农业承包合同都当然有效吗?   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才发现实际承包亩数少于合同约定的亩数,承包方该怎么办?   承包果园突遭蝗灾,可以少效或免交承包金吗?   农村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可以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吗?   承包方弃耕抛荒,发包方可以收回吗?   承包方可以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押、抵偿债务吗?   临时将承包的耕地交由他人管理,发包方可以以擅自转包为由解除合同吗?   一旦违约,就必须交付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吗?   承包期满,承包方可以要求延长承包期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犯怎么办?   农民对土地的几种特殊他用   农民土地可以入股办企业吗?   农民可以用耕地挖鱼塘吗?   农民承包国有荒山造林,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山林里砍伐林木吗?   农民能够经营集体荒滩吗?   土地承包与家庭关系变化   合伙承包   个体经营   企业承包   私营企业   宅基地   房屋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农民借贷   买卖合同   合同的违约责任   委托合同   运输合同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其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案由。   处理离婚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注意事项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而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该案由。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审判实践中均将其归人“离婚纠纷”案由项下。

copyright © 2017 - 何翔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