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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发布日期:2022-02-28 09:0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分析】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处理遗产不仅涉及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需要有人妥善保管遗产,并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好遗产。
继承法未规定遗产管理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财富不断增加,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也往往很多,很多被继承人在留下巨额遗产的同时,也还有很多债务需要偿还,因此,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显得越来越有必要。
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可以由以下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执行遗嘱事务的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理: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另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本来就需要处理遗产,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更为便利。
2.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对于由谁管理遗产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一般而言,为了处理被继承人的后事,继承人之间都会推选出主事之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丧葬奠仪、遗产分割等善后事务。因此,由被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这也符合通常做法。
3.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就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根据继承编的规定,此种遗产的归属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作不同的处理:如果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被继承人并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因此,为了妥善保管并更好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城镇的无人继承遗产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妥当;农村居民生前作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享受了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很多权益,遗产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管理也是合理的。
总的来说,民法典继承编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填补了现行继承法中的制度空白,是新增的一大亮点。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继承具有重大意义。一是遗产管理人可以确定遗产范围,妥善管理遗产,保障遗产价值,从而保护各方财产性权益;二是遗产管理人可以在继承人不明的情况下,保护并管理遗产,减少财产损失;三是遗产管理人可以公平客观地处理遗产,减少遗产纠纷,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