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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同居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08 08:00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婚姻法规定同居: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非法同居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夫妻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夫妻。这种区别的法律依据是上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是,“当事方起诉解散人民法院不接受同居关系。但是,如果当事方要求解散的同居关系属于第3、32和46条规定的“与他人的配偶同居”根据《婚姻法》,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和终止。”

根据“他人”是否有配偶的标准,可以区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前者可以分为两种:非法配偶和同居同居以及非法配偶和同居同居。;后者可分为:一个有配偶的人和一个没有配偶的人一起生活,以及一个有配偶的人和一个有配偶的人一起生活。

有两种居住地。在前者中,配偶和配偶的同居可归为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因此,以上两类可以具体分为两类:配偶和配偶的同居,配偶和配偶的同居,配偶和配偶的同居,配偶和配偶的同居。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非法同居分为两种:无配偶的人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的人,无配偶的人和有配偶的人之间的非法同居。

高等人民法院第二条“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一)的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第3、32、46条婚姻法在本条中,“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住”是指在婚姻之外有配偶和异性,并且不以“某人”的名义连续稳定生活的人。一对夫妇。

根据《婚姻法》第3条,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是配偶对方离婚的法律原因。第四十六条规定,当配偶同居并离婚时,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婚姻法》没有规定没有配偶的人之间的非法同居。但是,高级人民法院第5条“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婚姻法(1)的解释”)规定:“婚姻登记不是根据《婚姻法》第8条处理,但以配偶共存的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在世男女,应区别对待:

(1)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并实施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基本要求,则应将其视为事实婚姻。

(2)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达到结婚的基本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重新结婚。-在案件受理前对婚姻进行登记;如果未重新登记结婚登记,则取消同居关系处理。“本文规定的同居是指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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