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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公司股份怎么分配?
发布日期:2021-04-03 08:00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近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持续增加,财产分割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还包括一个或两个配偶所享有的公司股份。《司法解释II》(以下简称“解释II”)第16条简要规定了配偶如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在离婚期间应如何分配股份。
在离婚案中,我想分割公司中一个或两个配偶的股份,但该股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夫妻中的一个或两个以下列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下:1.一方购买的公司股份或夫妻双方均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或2.配偶中的一个或两个继承或接受了捐赠的公司股份,而遗嘱或捐赠合同未明确规定只有夫妻才能拥有股份;3.股份原本是一方在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一方在结婚后表示,他们将被赠予另一方。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合同没有规定股份由另一方个人拥有,则股份仍然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可以请求法院按照法。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双重人力资源的特征。因此,在离婚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一个或两个配偶所享有的公司股份取决于不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夫妻均为公司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则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相互转让公司股份不受限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只有一名配偶是公司的股东
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这种情况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夫妻协商,股份属于注册方,而注册方将赔偿另一方。第二个是,夫妻将一半的股份转让给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解释》第2条第16条和《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必须征得一半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股份董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但又愿意在相同条件下购买股票,则配偶双方都可以平分价格。
综上所述,以上只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在离婚案中被分割而不能解决实际中各种困难问题以及股份制公司的股份时的一般处理原则的简要介绍,上市公司的股份和员工的虚拟受限股份案件的划分方法也有所不同,必须详细分析具体问题,并且必须妥善处理案件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