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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7-03 09:01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如果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合同的效力,则在保险人与申请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后,应当恢复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未达成协议,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归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期后60天终止。暂停的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两年的时间来协商是否恢复合同。
第一种情况:如果申请人在中止有效期后两年内未申请恢复原状,保险人将终止保险合同。但是保单持有人可以取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种情况:申请人在中止有效期后两年内申请恢复工作,但保险主体的风险程度大大增加。例如,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化并从事极其危险的工作。视情况而定,保险人可以拒绝恢复原状的申请。,并等待两年后合同的效力终止。保单持有人收到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种情况:申请人在中止有效期两年之内申请恢复原状,并且被保险人的风险没有显着增加,保险人可以同意恢复原状。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从暂停合同的有效性到终止合同或恢复其有效性,都将不再承担该期间的保险责任。在第三种情况下,恢复成功后,具有等待期的保险合同仍必须遵循等待期的相关规定。例如,对于重大疾病保险,在被保险人恢复身分后,就无法申请等待期内的首例疾病。
一些客户由于疏忽和经济原因错过了支付保费的宽限期,导致合同中止。幸运的是,当他申请复职时,与他申请保险时相比,他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明显改变,并且复职成功。
因此,对于保单持有人而言,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的方法是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及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以免中止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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