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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理期限
发布日期:2021-09-09 09:00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一审普通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答: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宣判,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符合本法158条规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延长,需报最高院批准。故,一审期限最长为3+3+n。
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期限?
答: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且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被告人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二十日内审结;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应当组成合议庭,一个半月之内审结。
一审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及期限?
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速裁程序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在15日内审结。
刑事裁定和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是多少?
答: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为5天,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和抗诉期为10天,从接到裁定或判决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5日内做出是否抗诉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上诉审理期限
答: 刑事案件二审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符合本法158条规定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延长,需报最高院批准,审理期限最高院决定。故,二审期限最长为2+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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