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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1-10-02 09:0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1、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宽处罚吗?
答:对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就放任不管吗?
答:不是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什么是政府“收容教养”?
答:收容教养是一种集中教育管理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4、刑事诉讼中,未成年犯罪中的特殊司法保护有哪些?
(1)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2)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案件;(3)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4)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中要保护被害人的名誉。(4)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5)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6)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7)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8)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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