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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方式,让过期借据“起死回生”

发布日期:2018-09-20 15:36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三年内提起诉讼,法院将保护其权利;如果超过三年,法院则不再予以保护。简而言之,就是过期作废。该规定对借款来说,同样适用。如果一不留神超过了诉讼时效,借据过期了,怎么办呢?下面三种方法,可让您的借据“起死回生”。

1、让借款人表明愿意继续还款

【案例】

李某曾向杨先生借款5万元。由于杨先生一直没有将此放在心上,而李某也没有提及,以至于当杨先生2018年1月7日整理书籍偶然发现李某出具的借条时,已经超过还款时间三年。杨先生于是叫来李某,让他在借据上写明:“同意在两个月内还清”。事后,李某以借条“过期作废”为由反悔,但法院的判决却支持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正因为李某在借据上所加内容,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自然也就无权反悔了。

 

2、让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

【案例】

钟某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后,一直在外打工。王先生因而无法向其索要。2018年2月13日,王先生偶然发现久违的钟某回家过春节,而借条又一时难于找到,便写了一份要求钟某在一个月还清10万元借款的通知,让钟某签上大名。一个月期满时钟某仍未践约,王先生遂提起了诉讼。出乎钟某意料的是,法院并未因为“过期作废”而驳回王先生的请求。

【点评】

钟某应当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与之对应,鉴于钟某已在王先生的催款通知上签名,自然仍需担责。

3、让借款人出具书面征询意见

【案例】

2018年3月11日,邱女士在一次与朋友聚餐时,偶然遇到近5年未见面的赵某,而赵某拖欠她15万元借款已超过4年。邱女士将情况告诉朋友后,朋友转告给了赵某。当晚,赵某向邱女士发了一条手机短信:所借15万元在一个月内还清,并从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可否?邱女士当即回复同意。可赵某事后又基于“过期作废”而拒付。

【点评】

赵某无权出尔反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赵某之举等同于重新确认还款义务,故邱女士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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