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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律师:拖欠工程款
发布日期:2018-09-21 15:5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张家港律师表示:某修建公司承建仓山某工程.工程完成后,开发商欠修建公司工程款300余万元,尔后开发商时断时续付了一部分欠款.最终,修建公司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剩下的100余万元工程款,并付出近400万元的工程款利息.日前,仓山法院审理确定两边合同约好的利息符合法令规则,支撑修建公司的诉请.
1998年某修建公司承建了某小区.2001年,工程完成后,开发商欠修建公司尾款300余万元.两边签定了还款协议,约好假如开发商持续拖欠,半年后开端按2%的月利息计息.但开发商没有按许诺的还款方案进行清偿.经修建公司不断催款,到本年1月开发商仍欠100余万元.
本年初,修建公司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对方归还拖欠的100余万元,并付出2002年以来的工程款利息390余万元.
仓山法院审理此案时,开发商辩称,修建公司的工程款本金仅有100余万元,建议的利息却高达近400万元,显着过高,应予以下降.开发商提出,修建公司本年初才提起诉讼,因而,2007年之前发生的利息债权已超越2年的诉讼时效.开发商一起以为,利息属违约金,按《合同法》规则,"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恰当削减",因而利息应依法予以下降.
庭审时,修建公司以为,公司建议的是工程款及利息.关于工程款利息法令有明文规则,两边能够洽谈约好.《物权法》规则,当事人有约好的,依照约好获得利息.修建公司以为,对方欠款300余万元,拖欠时刻长达七八年,已经给公司形成巨大丢失.并且,2%的利息规范低于法令的禁止性规则.
法院审理以为,两边签定的协议合法有用.协议中已约好协议签定半年后开端按月2%计息,开发商未按约付出工程款,利息是以拖欠的工程款为本金、按月2%发生的,应归于法定利息的领域.从工程款拖欠开端,修建公司均活跃建议自己的权力,开发商也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工程款本金的恳求未超越诉讼时效,故利息不存在超越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而,法院支撑修建公司的诉请,并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