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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9-08-06 09:06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是否应当为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目的不是取代自然科学对于自然规律的认知,而是在已经具备自然规律认知的前提下,进行刑法上的价值判断。即以生活中存在的因果关系为规范层面判断的前提。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因一果:行为对结果独立地直接起作用,认定为有因果关系。如A杀B,导致B死亡,即A的杀害行为是B死亡的原因,则A应对B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2)多因一果:行为对结果参与性地直接起作用,认为有因果关系。例如:挥拳打人,引发被害人原有疾病,导致死亡;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

    (3)原因的原因:①第一个原因制造的是不被社会所容忍的风险,则行为对结果间接地起作用,"原因的原因也是原因".②但是如果第一个原因制造的是可以被社会容忍的风险,则"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例如:美女广告导致司机走神,酿成交通事故;与扳道员聊天,导致其忘记履行职责,引发事故。

    (4)普通介入因素,具体分为两种情况:①如果介人因素引起结果的相关性程度低,并不妨碍行为的危险性向结果的现实性转化,即介入因素只是减损了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的行为效果,则不能隔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②介入因素作为独立的原因直接导致结果出现的,结果的出现不是先前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则隔断因果关系。例如:破坏刹车片,受害人却遇到与刹车无关的泥石流而亡;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为逃生而情急之下逃入旁边的高速公路,被车撞死;受害人受致命伤,不服从医院安排而亡。

    (5)行为人第二次行为:行为人基于另起犯意的第二次行为,独立地引起了结果的,割断第一次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例如:过失伤人后,又开枪杀死伤者的;暴力抢劫被害人逃走,追赶过程中拾得被害人遗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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