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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定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发布日期:2019-11-11 14:18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便利措施第十六条第十四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后三天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该部门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召集事故各方,并立即发布审查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的检查部门可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由各级交通事故处理合格的交通警察组成,负责交通事故识别的审查.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主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识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或投诉过程中"交通事故确认"有误的,决定取消"交通事故确认". "接受证书"必须由组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单独准备.
如果组织者未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决定,则必须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撤回或更改该决定,并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错误的情况进行调查.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事故证明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并明确了理由,民事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该证明.
交通事故证明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则法院必须对其进行审查,不满意方可以向法院解释其原因,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解释.有权确定并为法院事故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通常,如果当事方对理事机构的批准不满意,则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减轻其权利.但是,如果确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则未接受决定结果的一方将无法提起行政听证或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由上级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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