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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自首 认罪认罚可以减免刑法吗
发布日期:2020-01-15 14:4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为确保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坦白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声明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承认处罚、宽大处理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或者受处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适合申请的情形.
第三条办理坦白从宽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得到保障.加强监督制约.无辜者不应受到刑事调查.罪犯将受到公正的惩罚,正义将得到保证.
第四条办理口供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和处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宽大和宽大的程度,确保办案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刑法定相适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按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判断,依法收集、整理、审查和鉴定证据.
第五条在办理坦白从宽案件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了解坦白从宽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觉坦白从宽.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和看守所的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出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和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简化会议程序,确保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等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符合辩护通知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提供辩护.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处罚作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并实行监视居住.
第七条在办理口供处罚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理解,应当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八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认罪、受处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的,应当予以记录并附档案.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表示认罪、承认处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办案单位.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中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自白和处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坦白犯罪嫌疑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由办案公安机关报请公安部批准.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因供述和处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予以备案:
(a)收费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轻处罚的建议;
(三)承认认罪和处罚后适用于案件审查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量刑建议和程序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担保书.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的自白、承认和处罚,提出量刑建议,同时移交被告人的自白、承认和处罚声明等材料.
量刑建议一般应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并明确刑罚的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范围,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来确定量刑.如拟处以财产刑,一般应提出一定数额.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快速审判案件后10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可能判处的刑期超过一年,可延长至15天.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坦白犯罪嫌疑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决定不起诉,也可以起诉一项以上犯罪嫌疑人.
法律规定不予起诉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起诉或者公安部要求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的所有权进行调查,查明是否有违法所得或者其他应当依法追回的财产.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审查.
经确认,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或者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外,应当在案件撤销或者决定不起诉后30日内没收并上缴国库.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成果不能确认为非法所得或者其他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不予没收.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坦白从宽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坦白从宽的自愿性和坦白从宽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没有争议.如果被告认罪并接受处罚并同意适用快速程序,则可适用快速程序.法官应单独审理此案.服务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得在法庭上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或判决.然而,被告的最后陈述应在判决宣布前听取.
适用快速审判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如果可能判处的刑期超过一年,可延长至15天.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判程序:
(a)被告是盲人、聋哑人;
(二)案情困难、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的部分被告对指控事实、指控内容和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不适合快速测定程序的情况.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承认刑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审判.判决宣布前,应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判决一般应在法庭上宣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适用快速审判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查认罪、承认刑罚的案件,应当转为普通审判程序:(a)被告违背其承认惩罚的意愿认罪;
(二)被告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三)其他不适合快速或者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自白处罚案件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告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违背自己的意志认罪承认处罚的;
(三)被告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四)收取的费用与审判中发现的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适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调整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对量刑建议的调整或者量刑建议的调整不服,被告人和辩护人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第二十二条不具备法定减轻情节的认罪求情、承认处罚案件,应当在法定处罚范围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确需实施法定刑以下处罚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判决不适当的,应当修改原判决.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坦白从宽案件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买卖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关于公安机关的规定,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的自白处罚案件.
第二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原刑事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Xi等地试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试行.
目前,我国的认罪、认罪、从宽处罚只是试点工作,仅在北京、长沙、南京等地实施,因为认罪、认罪、从宽处罚不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也不能与刑法规定的基本量刑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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