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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通诉讼的时效哪些效力
发布日期:2021-04-26 17:39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普通时效法规的效力是指普通时效法规期满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8条的规定,此类法律后果体现在:
1.普通时效法规是时效法规。普通时效条例期满后,法律后果是消除了权利人享有的成功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2.普通时效法规消除了获胜权,但并不消除起诉权。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届满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接受;而且这不是普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将不予接受。因为人民法院可以在接受普通法院诉讼时效条例后发现其是否过期。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没有理由中止,中断或延期,诉讼将依法被驳回。人民法院认定权利人确实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普通时效条例已经依法暂停,中止或者扩大,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普通时效规约期满并没有消除实体权利。也就是说,普通时效时限届满将使权利人胜诉的权利消失,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强制保护。但是,债权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实质权利)仍然存在。因此,如果债权人在普通时效规约期满后自愿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则债权人仍然有权接受该义务。它不受普通诉讼的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此外,基于当事方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如果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以超越普通时效法令为由而悔改,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实质性权利本身由于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能会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索回。
上面以案例的形式介绍了债权转让诉讼的局限性。由于债权人的权利转移会改变债权人,尽管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如果债务人不知道债权人已经转让,则履约就会发生错误。。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索赔转移时效规约是从索赔转移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