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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1-05-01 09:04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之前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终止保险合同时,具有终止权的一方通常会向另一方作出意向书,从而消除已建立的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依法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未经授权,任何一方均不得修改或终止合法订立的合同。但是,法律还允许更改或终止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合法建立并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取消,修改和失效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混淆。关于解散和变更的问题,变更是为了维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进行一些调整和变更,而解除合同是为了消除合同的效力。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使原始合同不存在。关于终止和无效的问题,终止以合同的有效性为前提,而无效意味着合同根本无效。因此,不存在终止无效合同的问题。

一.谁有权取消保险合同?

与其他民用和商业合同一样,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也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方。根据第2条和第10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申请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依法订立保险合同。对保险业的一种惯例是应被保险人的要求终止保险合同。这是完全错误的,而且还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二.保单持有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具有依法终止保险合同的合法权利。这项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申请人的特权,与普通的民用和商业合同大不相同。《保险法》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其法律原因是:保险合同是一种担保合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以保护自己。保险利益是根据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的。被保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任何事情。为了惩罚他的公民权利,他可以选择是否选择保险,他可以选择此时而不是当时被保险,或者他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从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律赋予被保险人任意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我们国家也不例外。

《保险法》对保险申请人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的唯一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根据本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生效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终止合同。

重要的是要指出,除了《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外,《保险法》还允许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保险人任意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但不得《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立法精神的角度来看,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保险人还可以通过保险合同中的协议限制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不应限制保险人取消保险合同。对。这一点要求保险公司特别注意开发新的保险类型,起草和提交(准备)保险条款。

三.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

由于保险人的特殊身份,各国立法规定,除非被保险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和特殊的违约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随意终止保险合同。我国的保险法也遵循此规则,并且立法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终止合同的权利。这就是说,《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合同,因此,《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依法终止保险合同。应当指出,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殊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或选择放弃。

1.《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由于疏忽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如果您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则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错误地声称发生了被保险事件而没有被保险事件,则保险人应要求保险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有权终止保险合同而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意造成保险事件,则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法第二十八条外,支付保险金。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保险费不予退还。”

4.《保险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如果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被保险人安全的义务,则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金。保费或终止合同。”

5.《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的风险在合同有效期内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享有权利。要求增加保险费或终止合同。”

6.《保险法》第43条规定:``在被保险标的部分丢失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的30天内终止合同。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除非合同规定不能终止合同。”

7.《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申请人声明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保险人可以终止保险。签订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将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除外。”

8.《保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如果分期缴纳保险费,如果合同的有效期被暂停两年以上,则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9.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法律不禁止保险人通过与保险人的谈判达成终止保险合同的协议。

四.行使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

终止保险合同属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可以行使或放弃该权利。如何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

1.关于终止保险合同的方法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申请人或保险人可以注意。解除合同通知另一方时,保险合同应当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于《保险法》规定了某些情况,不能任意终止保险合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当事方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终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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