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专业领域 > > 文章内容

债务重组后之前的保全是否还有效

发布日期:2021-05-21 09:04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在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应释放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保存措施,因此在债务重组后,在申请无效之前申请。

第19条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应释放债务权财产的保存措施,应中止执行程序。

第78条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本法的规定重组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在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在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资本投资者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资本投资者的十分之一,可以申请对人民法院进行重组。

1,债务人从破产宣言日期停止生产和运营活动。有必要继续为债权人的利益生产和运作,必须由人民法院允许。

2,破产公司将从破产宣言的日期失去自我财产的管理权和差异,其所有财产都由清算集团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3,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以证明或继续执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被扣押在其他民事诉讼中,癫痫发作,冻结,接受破产案件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扣押,扣押,冻结措施才能发行,并接受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程序。

5,公司被宣布破产后,人民法院应指明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会计人员和房地产托管人的法定代表必须留下来。

6,破产企业在法院前6个月内接受案件破产宣言,如隐藏,私人或自由转移;非正常压接尺寸;对于原始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支付未扣资的债务;放弃其债权人等,它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copyright © 2017 - 何翔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