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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21-09-12 09:00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p>(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法律关系。</p> <p>(二)债务人必须有生存权。该权利是指不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主要是债务人的债权,但不限于债权。还包括用益物权、担保权、优先权等其他权利。</p> <p>(三)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有过失。指应该和可以行使但不行使。主要表现是对可以实现的债权根本不主张权利或延迟权利的行使。</p> <p>(四)义务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应得债权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债务未到期履行的,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p> <p>(五)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假设A有国外债权但不主动催收,致使B的债务拖延了很长时间,则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诉讼有管辖权。</p>上一篇: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情形? 下一篇: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