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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发布日期:2022-01-25 09:0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1、什么样的关系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①同居关系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一方面双方不受婚姻关系的约束,不随时间延长而成为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又存在一定的家庭属性。
②同居关系的解除一般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如果可以协商一致,可签订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针对财产、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解除,一并对财产、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处理。
但如果仅是解除同居关系,没有财产、子女抚养的问题需要处理,那么直接分开居住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法院将不予受理。
总的来说,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处理,可一定程度上参考解除婚姻关系时的处理方式,但又有所不同。
2、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协商,约定一个财产处理方式,则可按照协商的结果予以处理,但可能在协议中产生“赠与”与“财产分配”两种法律效果。
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从法律上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处理:
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里强调的是“共同所得”,一般为共同经营所得,若为各自经营、收益,则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3、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如何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针对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可参考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的规定。
即双方若能达成一致,对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进行约定,则遵从约定;若不能达成一致,则可向法院起诉,参考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处理。
4、同居关系解除后,可否主张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呢?
首先,在一方同意支付的前提下,当然是可以要求以上费用的,当然应当以“补偿金”或“精神损失费”的名义,而“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空床费”等并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析》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即便签订协议,如果对方不履行,这样的主张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
此外,如果对方存在同居期间使用暴力甚至是虐待等恶劣的情况,即便对方不同意,也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其中,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下列人员时
有不同的税费政策
新公告虽然对纳税种类作出了调整,但是关于房屋赠与的税率,与旧规定仍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