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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获得子女抚养权一方再婚,另一方可以
发布日期:2022-02-05 09:0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离婚后,获得子女抚养权一方再婚,另一方可以要求取回子女抚养权吗?
再婚并非应当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但获得抚养权一方如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的,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对子女不利的,或者十周岁以上子女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在没有离婚的情形下,夫妻能否向法院请求分割婚内财产?
一般情况下,双方不离婚,法院是不会处理双方婚内财产。但也有特殊情况:
第一,一方在婚内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
第二,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
第三,配偶一方患病需要医治,但另一方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夫妻双方婚内签订的财产协议有效吗?
有朋友咨询笔者,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存款等进行分割,双方协商好并签了协议,这种婚内的财产分割协议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夫妻双方针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签订了相关的财产协议,该协议一般都是有效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为婚内财产协议属于民商事合同的一种,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参考《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依照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一方用欺诈,威胁,勒索的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合同的,受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