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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争议
发布日期:2022-02-10 09:0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一、要求抚养子女一方可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我方学历证明;
(2)工作和收入证明、大额存款证明;
(3)对子女抚养照顾情况的证据,包括与子女互动的照片,视频音频资料,辅导子女学习的证明,支付子女幼儿园学费、课外兴趣班、旅游、生活等费用的凭证,证人证言等;
(4)父母或其他亲属可帮助照顾孩子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证明;
(5)自身患有不孕不育的疾病、已丧失生育能力、已超过适龄生育年龄等的证据等;
(6)对子女未来的生活和教育做出安排,如自身的条件能够为子女入学、户口、发展特殊才艺等提供便利条件等材料,如入学证明、就读证明、居住地方距离学校的地图截图等。
(7)对子女的抚养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二)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的抚养费负担与支付方式;(三)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与时间;
(四)方案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五)其他与抚养、探望未成年子女相关的事项。
(8)对子女的抚养规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成年子女生活地点;(二)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规划;(三)其他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划;(四)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
2、举证对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可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对方再婚或已有其他子女的;
(2)对方具有婚姻过错的,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3)对方有不良嗜好,将会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如吸毒、酗酒、赌博等;
(4)对方在以往照顾子女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如忙于工作或其他事宜、无暇照顾子女的,对子女缺乏耐心或者方法不得当的,与子女关系不融洽的,有打骂子女情形的等。
(5)对方或对方父母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6)对方拒绝探视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我们国家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在主体、客体、形式、内容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
在主体方面,立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无效。且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在客体方面,公民所立遗嘱处分的必须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能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夫妻一方在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处分了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在形式方面,不同类型的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且见证人无利害关系,其中一人代书;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遗嘱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而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事后需重立遗嘱;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效力最高,如撤销或变更需重新公证。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要前往 、自治区、直辖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 、自治区、直辖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 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同居关系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一方面双方不受婚姻关系的约束,不随时间延长而成为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又存在一定的家庭属性。
2.同居关系的解除一般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如果可以协商一致,可签订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针对财产、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解除,一并对财产、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处理。
但如果仅是解除同居关系,没有财产、子女抚养的问题需要处理,那么直接分开居住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法院将不予受理。
总的来说,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处理,可一定程度上参考解除婚姻关系时的处理方式,但又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