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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万赔偿款 祖孙三代如何分
发布日期:2020-10-19 17:4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事件:朱某和妻子在外交部工作,朱某意外不幸死亡. 之后朱某家族与雇主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110万元. 朱某有父母,下面有嗷嗷喂奶的女儿,为了分配110万的赔偿金,朱家祖孙三代对簿公所.
事件的再生
2019年5月29日,朱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工作时,不幸死亡于生意外. 之后,朱某的家人与雇佣者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朱某家族的死亡赔偿金、殡仪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未出生儿童抚养费等共计110万元. 协议达成后,雇主支付朱姓妻子马某现金5万元用于葬礼,剩下的105万元赔偿金将向马某转账50万元,向朱父朱母转账55万元. 同年12月1日,马某在生下女儿后,与朱父朱母就赔偿金的分割进行了协商,今年5月27日,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某死亡后,雇主赔偿的110万元是对其家族经济、精神损失的一次性赔偿,必须由家族共同生活成员共同取得.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死者朱某的父母、女儿享受被抚养者的生活费. 一审法院核定朱父享受92860.6元,朱母享受34211.8元,女儿享受202827.1元,共计约33万元,各由三被抚养者单独享受. 扣除被抚养者的生活费和葬礼费用后,对于剩余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万元,必须考虑与死者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感情疏远、经济依存度和生活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自的份额. 一审法院裁量马某和女儿享有55%的赔偿金份额,朱某父母享受45%的份额,朱某父母实际取得了55万元的赔偿金,因此扣除应领取的赔偿金后,一审法院决定朱某父母享受马某人民币98882.38
一审法院宣判后,马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依法要求女儿和赔偿金享受赔偿总额的80%的份额.
审判现场
在二审中,主审法官孙玉涛调查了一审卷子,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朱某的110万赔偿金应该如何分割.
对此,马某认为自己应该和女儿支付更多的赔偿金. 据马某介绍,朱某在内蒙古工作了7~8年,自己一直陪伴着,每年只有春节期间和朱某一起回家乡和父母团聚. 夫妇两人朝夕相处,两人的感情和相互依存度比其父母更密切.同时,马某说:"女儿现在不到半岁,必须照顾. 丈夫死后,抚养女儿长大成人的重担落在她一个人身上,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今后想到母亲和女儿两个人的痛苦生活,我哭了好几个晚上直到天亮".
在谈论朱某的父母时,马某说,两个老人是70多岁的人,每个月都有政府发行的农村居民养老金,除了朱某,还有一个女儿和继子,加上自己,都是可以以二老养老告终,二老为什么以自己的名义给钱?
对于媳妇的要求,朱某的父母认为这笔赔偿金是朱某用生命交换的,其中包括他们的二老作为被赡养者的生活费,他们应该单独享受. 除此之外,两个人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每月可以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105元,共计只有210元. 小于以维持两个人的日常生活所必需的.
二老还辩称朱某的姐妹是法定赡养义务人,但他生病了,也是"农村低保人",还有养育孩子的必要. 嫂子李某没有与朱某的父亲形成嫂子关系,李某对朱某的父亲不承担法定赡养义务. 二老不同意马某要求朱某工亡赔偿金的要求多一些.
法院的判决
法官孙玉涛在一审审判情况、二审中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的意见充分考虑到以后,一审裁量马某从朱某的父母中扣除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和葬礼费后,剩余部分的赔偿金享受10%的份额,充分考虑马某的指控,
孙玉涛法官考虑到朱某意外死亡给父母的妻子和孩子带来了巨大的身心打击,现在为了赔偿金,祖孙三代对簿公所,但在审判中,双方都很难在朱某的时候掩饰内心的悲伤. 看到这悲伤的一幕,孙玉涛认为双方不要为争夺赔偿"份额"而撕裂彼此的爱情,变成了二次伤害. 因此,她决定了调停结束的想法,尽全力在调停中修复双方的亲情.
"朱某发生意外马某怀孕了,这一打击对她来说更难以现在孙女已经半岁了,很漂亮,马某前段时间也很辛苦. 这笔赔偿金是朱某用生命换来的,二老作为朱某的好朋友,肯定希望赔偿金有合理的分配,朱某能在九泉之下安息. ""都是血肉最好的朋友,适当多给他们的母女,也是长辈对孙女的感情. 马某和孩子感觉到你们……朱某不在,但血脉的爱情挥之不去,总是家人. "审判中,孙玉涛不断地对两个老人进行疏导工作.一转身,孙玉涛对马某说. "两个人总是朱某的父母,你的奶奶,孩子的爷爷奶奶,老人希望儿子养老. 现在朱某不在. 老人晚年失去了儿子,一定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站在他们的立场想想……""女儿很小,一个人抚养不容易. 没有固定收入,多点也希望用可以理解. 分配时可以适当倾斜,但该倾斜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
经过许多释法的分析和心理疏导,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在扣除双方实际获得的赔偿金后,朱某的父母答应一次支付11万元给马某和孙女.
8月19日上午,双方在调解协议内容上签字确认后,法庭兑现了11万元. 至此,这个家庭纠纷在以圆满解决,祖孙三代之间的血肉情爱在法官释法中维持在以.
法官的辩解
本案主审法官孙玉涛在现实生活中,例如在发生本案工伤事故后,遗属总是与使用者签订"全面"赔偿协议,使用者一次性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殡仪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赔偿金后这个"全面"赔偿金用于特定的事情,或者既有特定的家属可以单独享受的专有部分,也有家属共享的部分,因此,在赔偿协议没有明确各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的情况下,遗属由于"不可分割"而经常引起分割纠纷.
针对这种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处理的分割总原则是特定主体享受专有部分后,分割共有部分. 关于"全面"的赔偿金,其中的专有部分除了葬礼费用以外,主要指"被抚养者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被抚养者"是指受害者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失去劳动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人近亲属. "扶助"是一个概括的概念,包括赡养、抚养、扶助三种. 这一部分的费用必须由被抚养者单独享受,在分割之前,应该把这一部分的费用扣除以. 扣除实际支付的葬礼费用、被抚养者的生活费后的部分是共有部分. 分割前,必须确定分割主体,参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首先由与死者一起生活的家族范围内的近亲即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孩子)分割. 确实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在内进行分割. 在具体的分割中,综合考虑近亲和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度、感情的亲疏度、经济依存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向老年人的病弱、未成年人或其他困难的近亲适当倾斜以,但强调等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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