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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没有所有权,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1-04-15 11:57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没有所有权,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应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所谓处分权,常见的情形之一是出卖人受所有人的委托出售某物。但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还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种情况也较常见的,比如在连环买卖中,出卖人尚未从上家手中取得货物,即已与下家签订买卖合同。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本条规对定的实质效力范围大幅缩。即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末经权利人追认、出卖人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仍不影响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51条、第132条第1款的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内容。这些法条明确说明了,出卖人订立无权处分合同,不能因未取得所有权而导致合同无效。同时,该条也说明了,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应该分开,即我们所说的区分原则。在区分原则的指导下规定了合同的履行问题中的违约责任,即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无权处分的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无权处分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是有效的,存在一个债权的效力。

       民法典生效施行之后,就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的出卖人确定无法取得出卖无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事实上,在本条解释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 合同有效可以有效的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出卖人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合同买受人的救济途径包括两个方面: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处分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多见,比如4S店将正在生产的汽车出售给客户,比如某某手机进行饥饿营销,手机还没有生产出来,出售方还没有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或者开发商将正在建设的楼房进行预售,房屋还没有建造出来,房屋的所有权还没原始取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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