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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没罪,看的没罪,传播有罪 上海专业刑事律
发布日期:2021-08-08 09:05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最近,黑龙江科技大学教室中不雅视频的泄露引起了很多互联网关注。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
根据泄露的视频,在监控操作过程中,视角或焦点在教室中被改变监控摄像机镜头的时间,这被怀疑是人为操作的。所以这个事件,有人在做,有人在看,有人在传播。
虽然大学生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但他们需要道德谴责,但他们只停留在道德上。背后偷窥的人是不合适的,但这并不违法。那些可以传播的人被怀疑犯罪。
监控视频不仅涉及他人的隐私,而且是淫秽视频。因此,传播这段视频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而且涉嫌传播淫秽文章。出乎意料的是,在2008年严照门事件发生13年后,仍然有这样无知的人。
传播淫秽文章的罪行是什么?
如果淫荡的书籍和期刊、电影、音频和视频、图片或其他淫秽文章的传播是严重的,刑法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控制。
任何组织播放淫荡电影、视频和其他音像制品的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控制,并处以罚款; 如果情况严重,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如果组织和播放淫荡的电影、视频和其他视听产品的制作和复制,将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受到严惩。
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散布淫秽物品的,将受到严惩。
看,散布淫秽物品的顶格处罚是两年监禁。什么情节是严重的?以浙江省法规为例。传播超过300人,你可能有罪。根据目前微博上该视频的热门搜索量等,它已经达到了严重情况的标准。后面几个人的传播以及如何传播,仍有待公安部门调查。
分享一起散布淫秽文章的犯罪案件。
一个团伙在互联网平台上建立了六个电子小组,吸引了3,000多名会员,通过发布淫秽视频、赞美微信、投票等方式谋取利益,总共发布了超过100,000元的淫秽视频。最终,有8人因散布淫秽物品被鹿城法院判刑。刑期从4个月的刑事拘留 (6个月的缓刑) 到11个月的有期徒刑不等。
确定严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使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语音站制作、复制、发布、销售,《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9月6日生效:
第3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使用互联网或通信终端传输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散布淫秽物品罪的定罪和处罚;
1.如果数量达到第1条第1款第 (1) 至 (5) 项规定标准的两倍以上;
(1) 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和传播20多个视频文件,如淫秽电影、表演和动画;
(II) 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和传播超过100个淫秽音频文件;
(III) 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和传播超过200种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和短信;
(iv) 对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点击次数已达到10,000次以上;
(v) 通过会员系统发布、销售和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超过200名;
2.数量分别满足第1条第1款第 (1) 至 (5) 项的上述两个标准;
3.造成严重后果。
那些使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的人,电子邮件和其他实施第一段规定行为的方法,应当根据散布淫秽物品罪定罪和处罚。
最后提醒大家不要出于好奇而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