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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老了,法律服务就在你身边

发布日期:2022-05-24 09:02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为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 司法行政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广泛开展老年人服务活动,包括80岁以上老年人遗嘱免费公证、60岁以上老年人遗嘱免费保存等,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开辟老年绿色通道,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为老年人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组织动员律师、公证员、法制宣传志愿者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公共法律服务。

  

  不仅如此,到今年年底,全 将实现居住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通过微信群提供在线服务;到明年6月,全 将实现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居住村公共法律服务室全覆盖。今后,如果老年人想咨询法律问题,只要找到居委会和村委会,司法行政部门就会把法律服务真正送到你这里。

  

  细化中央试点要求和本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 工作需要,创新制度安排,体现了 的 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它主要包括几个要点: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通知书的抗辩范围。《细则》在上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被告人,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和外国刑事被告人,以及委托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纳入告知抗辩范围,进一步扩大审判阶段法律援助覆盖面。

  

  二是完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在实践中,在许多案件中,经办机关无法联系被告人的家属为其提供经济状况证明。这种现象在本 外地人犯罪案件中较为普遍,导致这些被告人失去法律援助权。为此,《实施细则》规定,被告因监护人、近亲属或者被告委托的其他人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明,无法协助提供经济情况证明的,经人民法院书面表示,可以认定为符合本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通过完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可以让更多的被告人得到律师的辩护。

  

  三是加强对未取得辩护权的被告人的救济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审人民法院不履行告知答辩义务,致使被告人在审判期间得不到律师辩护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审人民法院再审。律师在审理应当告知辩护的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没有辩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这进一步保障了刑事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有效地促进了刑事案件的司法公正。

  

  第四,保护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法院对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完善法律执业保障制度,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上诉权和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质询权、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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