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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法律约束力吗
发布日期:2017-12-12 14:5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交通事故确定书归于什么定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交通事故确定书是否归于鉴定定论存在不同的定见:有观念以为,交通事故确定书应界定为鉴定定论而不是书证,也有观念以为,交通事故确定书不是鉴定定论.交通事故确定书归于什么定论?可见,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确定书的根据性质存有很大疑义,为此,本版特别聘请根据学专家对交通事故确定书归于什么定论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后,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事故确定书被称为"交通事故确定书",删除了"职责"二字.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查看、查询情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定论,及时制造交通事故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根据.交通事故确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不难发现,这条规则清晰了交通事故确定书的性质,尽管该文书还要对当事人的职责进行确定,但其性质已定位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根据".这也表明交通事故确定书既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职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停的根据,也能够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者提起公诉的根据,还能够作为对被告人科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根据.与此相对应,《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法没有规则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确定书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力.这也从旁边面印证了交通事故确定书不同于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它不是一种行政确认,也不是法令适用的文书,而仅仅一种"根据".
尽管清晰了交通事故确定书能够作为根据,可是对于它终究归于书证仍是鉴定定论存在较大的争辩.有观念以为交通事故确定书是书证.因为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现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而交通事故确定书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造的文书,该文书就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现实,这符合书证的根本要求.笔者以为,此观念难以建立.理由如下:
第一,从书证的形成时刻来看,交通事故确定书不是书证.书证通常是在案件或纠纷发作之前就现已形成,如借单、合同、遗嘱、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现已客观存在,而不是通过诉讼中的行为发作的.而交通事故确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作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查看、查询情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定论,及时制造的文书.因而,从形成的时刻考察,交通事故确定书不归于书证.
交通事故确定书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交通事故确定书作为鉴定定论,尽管是由公安机关制造,但它仍然是根据的一种.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其证明力没有优先性.除了要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争辩以外,法院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根据,如现场勘查、查验笔录、证人证言、其他的鉴定定论等综合判断,要注意检查交通事故确定书制造人的资格和水平、是否应当归于回避的景象,确定书所根据的材料是否充沛可靠等.审判人员能够根据详细案件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必要时还能够要求重新制造交通事故确定书.总而言之,在诉讼中,不能迷信交通事故确定书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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