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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

发布日期:2021-07-22 09:01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诈骗贷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 (VI) 中增加的罪行。其立法目的是弥补贷款诈骗罪在刑事司法中难以证明 “非法占有的目的” 的缺陷,为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而实施的 “补救” 立法。在实践中,由于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方式、方式和程度不同,作弊的识别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遵循刑法中的谦虚原则。在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要认真贯彻中央政府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精神和刑事政策,全面谨慎地把握。

欺骗和识别金融机构陷入错误的理解。根据刑法理论,欺骗犯罪的共同逻辑结构是采用捏造事实和隐瞒事实的方法,这使得受害者陷入错误理解,基于错误理解惩罚权益。在实践中,基于完成任务等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知道借款人的贷款材料是虚假的,甚至指导欺诈。这也是作弊贷款案件中常见的辩护理由。在这方面,笔者认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既不能简单地认为他们知道这件事,也不能作弊; 他们也不能绝对认为他们是否知道这一点并不影响金融机构被骗的识别,具体情况应该进行分析。首先,没有决策权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知道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贷款信息,但是拥有决策权的员工不知道,在错误的理解下做出了贷款决定。这实际上是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编造和诈骗贷款的事实。借款人构成诈骗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诈骗罪和非法放贷罪的共犯。根据具体情况,借款人应根据更重的处罚罪进行处理。二是负责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知道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贷款信息,并为单位的利益发放了贷款。。此时,贷款的发放不是基于错误的理解,相应的行为性质需要根据其职责和权限来确定。第三,有权决定贷款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清楚地知道,借款人提供了虚假贷款,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基于自己的利益,他们决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此时,发放贷款违背了金融机构的意愿。借款人构成欺骗贷款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骗取贷款罪和非法放贷罪的共犯。根据具体情况,以更重的惩罚处理指控。

欺骗性质的识别。诈骗贷款罪的对象是财务管理秩序和信贷资金安全,包括 “重大损失” 和 “严重情节” 两种刑事构成模式。显然,这种犯罪的欺骗手段的性质应达到严重危害财务管理秩序的程度,这足以给贷款资金的安全带来重大风险。那些带有明显轻微欺骗的行为不会对金融资产管理造成高风险。它们不应包括在刑法攻击的范围内,可以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解决。因此,对 “欺骗手段” 的认定不仅可以进行正式审查,还可以做出实质性判断,从而准确界定。

一般来说,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虚增资本信用、改变贷款使用和虚假抵押担保。虚高的资本信用、虚假的抵押担保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资本安全,构成骗取贷款罪没有争议。然而,对于那些只改变贷款用途的人来说,它们不应该一概而论,而应该分析具体情况。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借款人不得使用贷款从事股权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活动。除取得依法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利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借款人不得使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任何贷款都不能用于非法收入的借款。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目的,从事投机和非法商业活动,如单股期货、赌博等,这使得贷款资金面临无法收回的重大危险,于是欺骗手段的性质达到了情况的严重性,犯罪将依法受到惩罚。如果借款人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用于其他正常业务活动,则不会显著增加贷款资金的安全风险,并且可以根据协议偿还和支付利息而不会造成损失,不应认定为作弊手段构成作弊贷款犯罪的严重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加强贷款使用管理来防止此类问题。

同时,作者认为欺骗的性质应得到全面审查和综合考虑。如果借款人提供虚假资产财务报表和其他材料,还提供真实和充分有效的担保,此时,尽管有虚假的信用证明,由于贷款基金担保的充分保证,它抵消了虚拟信贷带来的担保风险。综合考虑,不应确定作弊手段达到严重水平。当然,诈骗贷款犯罪的对象是财务管理的顺序和信贷资金的安全。真正有效的担保只是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如果借款人从事投机经营或非法经营,如果财务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威胁,情况严重,也可以确定作弊方法已经达到严重水平,构成欺骗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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