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法律顾问 > > 文章内容

广州律师团队实战:如何让你的文字打动法官的

发布日期:2022-01-09 09:0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们首先要明确诉讼文书写作的目的,不同的写作目的会影响到文书的受众以及行文主题和风格。诉讼文书是通过提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事实、理由、根据,并旨在引起相应的诉讼程序的文书,具体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上诉状、代理词等。进而锁定诉讼文书的受众是案件的经办法官。诉讼文书在行文上应注意明确表达己方立场和观点,避免绝对化、过度煽情的表述,不贬低对方当事人或攻击原审法院和法官。

  诉讼文书要想打动法官的心,让法官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在写作时要更多地站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角度去表达和阐述、论证。法官阅读诉讼文书的需求也十分明确,就是案件的审理,通过阅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文书,了解双方的诉求、审查双方的观点、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并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最后做出裁判。那么,我们就要用法律依据和证据来构建诉讼文书的体系,满足法官阅读的需求。

  (民事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

  以该起继承纠纷为例,小编给大家介绍起诉状起草的步骤:

  一、律师团队在接到这起纠纷后,首先利用律师团队精心设计EXCEL表格进行案件信息与证明材料的录入整理。(详情请戳微信公众号号“律师事务所”推出的《律师时间管理之诊疗解放加班狗》一文)

  二、经过讨论分析后,确定的基础法律关系、案由、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

  三、根据已确定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各个法律要件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筛选,并按照整理的案件事实对证据材料按照一定逻辑顺序进行排序、分类,包括案件的管辖、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已去世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遗产情况的证明材料等。再将每一要件事实与证明材料一一对应起来:

  1.被继承人甲于2001年去世;

  2.被继承人甲生前无订立遗嘱或签订任何遗赠抚养协议;

  3.被继承人甲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乙以及甲、乙婚后生育的两名儿子,分别为丙、丁;

  4.甲、乙的结婚登记时间为1990年;婚后于1992年、1995年生育丙、丁;甲、乙均只缔结一段婚姻,无收养其他子女;

  5.被继承人甲的父母A、B均先于甲去世;

  6.被继承人遗留下位于 某区的房屋一栋,为被继承人于1987年购买,于1994出具了产权证明,登记在被继承人甲一人名下;

  7.继承人乙、丙曾于2005年先后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未实际分割遗产;

  8.继承人乙后于2010年去世;

  9.乙的父母均先于乙去世;

  10.现继承人丙对放弃继承一事反悔,不配合办理房屋的继承过户登记手续。

  四、根据客户提供的证据以及可证明的事实进行全面的分析,根据案件需要初步选定需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并草拟证据清单。

  五、根据草拟的证据清单分析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和抗辩主张,并进一步了解涉及的焦点问题以及对此问题的法律适用和不同观点分析。

  如该继承纠纷可能涉及的焦点问题有:

  1.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

  2.作出放弃继承声明后反悔的认定问题;

  六、通过相对 的法律信息数据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的检索。

  法律法规、类似案例检索范围建议:

  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以及各类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登载的裁判观点与实例;

  拟受案法院以及上级法院对相似案例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司法政策、实例、裁判观点;

  其他法院对相似案例的实例、裁判观点;

  其他有关法律适用的文件资料。

  七、根据案件事实和已有证据材料,并结合检索的法律法规、案例,进一步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最终确定起诉状和证据清单。

  1、什么样的关系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①同居关系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一方面双方不受婚姻关系的约束,不随时间延长而成为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又存在一定的家庭属性。

  ②同居关系的解除一般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如果可以协商一致,可签订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针对财产、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解除,一并对财产、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处理。

  但如果仅是解除同居关系,没有财产、子女抚养的问题需要处理,那么直接分开居住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法院将不予受理。

  总的来说,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处理,可一定程度上参考解除婚姻关系时的处理方式,但又有所不同。

  2、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协商,约定一个财产处理方式,则可按照协商的结果予以处理,但可能在协议中产生“赠与”与“财产分配”两种法律效果。

  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从法律上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处理:

  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里强调的是“共同所得”,一般为共同经营所得,若为各自经营、收益,则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3、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如何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针对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可参考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的规定。

  即双方若能达成一致,对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进行约定,则遵从约定;若不能达成一致,则可向法院起诉,参考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处理。

  4、同居关系解除后,可否主张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呢?

  首先,在一方同意支付的前提下,当然是可以要求以上费用的,当然应当以“补偿金”或“精神损失费”的名义,而“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空床费”等并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析》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即便签订协议,如果对方不履行,这样的主张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

  此外,如果对方存在同居期间使用暴力甚至是虐待等恶劣的情况,即便对方不同意,也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其中,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下列人员时

  有不同的税费政策

copyright © 2017 - 何翔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