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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遗产继承过户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21-07-14 09:04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当人民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要求法院强迫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但它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维护其权利,房屋遗产继承和转让的诉讼限制有多长?

何女士的母亲于2008年4月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地产。然而,由于何女士在外地工作了很长时间,她的继父魏xxx以作弊的方式处理了财产公证,她对何女士隐瞒了财产。2014年4月,何女士偶然发现魏名下的房地产是她母亲一生中留下的一套房地产,所以何女士要求继承她应该得到的房地产份额,然而,房屋继承所有权转让的期限已经过去,何女士无权分割房屋,拒绝何女士的请求。

因为何女士的母亲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何女士,一阶继任者,继承和分割遗产时没有征求何女士的意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何女士没有放弃母亲继承的权利,因此她应该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关于限制房屋遗产所有权转让的规定明确指出,对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从继承人应该知道或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开始,如果自继承之日起已超过20年,则不能再次提起诉讼。

在《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保护公民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法院不会保护它超过20年。如果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在这种情况下,当魏某某侵犯了女士应该或已经知道可以继承的权利时,即从2014年4月开始计算,因此,2年内主张继承权是有效的。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诉讼时效期限在房屋继承转让时效期限的2年内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期限可以重新计算或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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