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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布日期:2021-07-17 09:04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简单行政纠纷时适用的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这是与一审一般程序平行且独立的诉讼程序。通过总结《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立法经验,以及行政诉讼试点工作中的简易程序问题,新的《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合理的调整。
根据新法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人民法院可以申请简易程序:
第一,被起诉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例如,在行政执法的情况下,当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行政执法措施时,执法人员不能提前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一般程序获得批准,也不能在单一领域实施执法,并在24小时内返回管理局完成审批程序。
第二,案件涉及金额不到2,000元。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支付、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纠纷可能涉及金额纠纷,尤其是行政征收、大多数行政支付纠纷和其他案件都集中在支付上。这使得很大一部分行政纠纷可以通过更简单的渠道得到解决,并且当事人将不再因为涉及的金额小而放弃他们的诉讼权。
第三,政府信息披露案件。从2008年《政府信息披露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披露诉讼的实践来看,各级法院审理政府信息披露案件的经验相对薄弱,案件涉及的利益往往很小,但疑难案件的比例很高。许多案例需要更深入的思考和判断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当前阶段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能力不是很强。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适用于单独审判的简易程序,这是有争议的。实际效果如何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第四,双方同意采用其他简易程序。同样地,当事人可以同意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简易程序,双方也可以选择应用简易程序。然而,双方不能选择以协商一致方式应用普通程序。这一规定是出于对双方选择程序权利的尊重。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双方在通知当事人后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也被视为双方同意选择简易程序。然而,由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一个行政机关,在审判程序中很难完全消除行政活动中的强势地位。因此,如果被告利用行政权力强迫原告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选择,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原告的含义是否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