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新闻动态 > > 文章内容

中国公民在新加坡申请离婚须知

发布日期:2022-02-10 09:02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到大使馆申请协议离婚。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大使馆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必须到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双方在大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

  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请离婚,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可在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须向婚姻注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当事人可到大使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

  注:男女双方当事人须按取证单上要求的日期(上午11:30以前)亲自来大使馆领取离婚证。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copyright © 2017 -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